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日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高层住宅严禁变更为旅馆、仓库、生产作业场所、电商等功能;商业服务网点严禁变更为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使用。
高层公共建筑严禁擅自变更为仓库、生产作业场所等功能;原设计功能不包括公寓、旅馆等商业居住功能的不应用作公寓、旅馆等商业居住场所。
高层建筑确需变更使用功能的,应按建筑整体实施变更,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防盗网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并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既有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对该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自动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建立联网火灾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系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或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及其电池进行充电。
高层建筑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高层公共建筑禁止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住户运用户外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为电池充(换)电,确需入户充电的,应选用具备防灭火功能的充电设施充电。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编:5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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