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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揭开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死亡时间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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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揭开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死亡时间真相


更新时间:2025-08-26 18:56      点击次数:

  2024年1月17日6时许,天还未破晓,河南省尉氏县北三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韩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韩某、电动两轮车乘车人杨某受伤,车辆也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毛某慌忙下车查看,因天色昏暗且现场混乱,未能查明车下有人便急忙驾车逃离了现场。惊慌失措的他并未意识到杨某已被拖挂至车下并被车辆拖行将近3公里,这场事故让杨某失去了生命。

  2024年4月1日,尉氏县公安局以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将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当我拿到案卷认真审阅了全部内容后,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杨某是否当场死亡存疑。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关系到对毛某的定罪量刑。若杨某是当场死亡,毛某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是被拖挂致死,毛某就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期将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升至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于是,我果断委托院里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技术人员介入后,迅速展开了审查工作。卷宗显示,杨某左侧颞顶骨缺失,胸腹部、双侧大腿大面积皮肤擦伤,双侧大腿部分肌肉组织缺失、股骨骨折断端外露。结合碰撞地点和尸体发现地点不同且有一定距离,这些都符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拖拉损伤特征。然而,技术人员发现鉴定意见仅仅依据尸体检验情况并结合案件调查,就得出杨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系车祸后当场死亡的结论,这个论证存在死亡时间认定有歧义、死亡原因论述不完整的错误,根本无法准确判断杨某的具体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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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的办理,让我深刻认识到检察履职的重要性。在办理刑事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时,我们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及时发现和排除矛盾,提出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准确定性和量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案件中毛某虽有肇事后短暂逃离的行为,但到家后能主动让家属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我们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其认罪悔罪态度进行了综合考量,让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里,更渗透到个案的每个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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