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目的在于规范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各类设备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自动控制系统的兼容性。
——第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目的在于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各类设备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第3部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目的在于规范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中各类设备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与其他自动控制系统的兼容性。
——第4部分:便携式报警信息显示装置。目的在于规范携式报警信息显示装置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急处置的管理能力。
——第5部分:供电、传输及控制线缆。目的在于规范供电、传输及控制线缆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提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稳定性,延长火灾情况下系统的工作时间。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特殊要求第3部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特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22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GB/T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XXXXX.1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特殊要求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T5907.5和GB501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提高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可靠性,设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功能的通道、元件或部件,以保证当该部分出现故障时,系统或设备仍能正常工作,实现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容错功能。
组成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各类设备应首先满足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控制器与受控设备之间采用电线、电缆连接时,生产者应规定电线、电缆的最大连接长度,最大连接长度不应小于1000m,并满足下述要求:
当受电线、电缆长度影响,受控设备的电源电压无法满足控制要求时,受控设备可采用安装场所附近的电源供电,控制器应能监视受控设备的电源状态;
当受电线、电缆长度影响,控制器无法可靠传送控制信号时,应采用“电-光”转换器件、光纤和“光-电”转换器件传送控制信号,控制受控设备。
自动控制系统中的泵组、风机等设备的状态信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逻辑相关时,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接收自动控制系统发送的泵组、风机等设备状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自动控制系统的通信协议应满足GB/TXXXX.1附录A的要求。
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到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进行联动控制时,报警联动时间不应大于2s。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不断电更换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更换部件时,不应影响非更换部件的正常工作。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低限和高限报警声、光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区别。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3s内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
采用总线通讯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回路内任一点断路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在6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应能正常通信。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浓度输出功能,将浓度信息发送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运行数据存储单元应为独立可拆卸结构,采用金属外壳,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4208—2017中IP54的要求,功能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冗余设计,控制设备中实现主控功能、电源控制功能、通信功能的单元均至少具有1个备用单元。主单元与备用单元的外观、电路板、元器件、程序应一致。主单元与备用单元应具有不切断控制设备电源更换的功能。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自动与手动方式转换主单元与备用单元。当主单元不能正常工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单元;主单元恢复正常时,能自动转换到主单元。单元转换不应影响控制设备正常工作,单元转换后,控制设备应在20s内建立状态信息。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主单元与备用单元的正常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当主单元或备用单元发生故障时,应在60s内点亮故障总指示灯(器),指示故障部位,发出故障声信号。采用指示灯(器)进行状态指示时,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故障声信号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器件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控制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联动控制输出应正常工作。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保持正常通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将接收到的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输出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能接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发送的信息。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在2s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低限和高限声、光报警信号应有明显区别。
在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探测器报警声信号在距其正前方1m处的最大声压级(A计权)应不小于75dB,且不大于115dB。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均应具有气体浓度显示功能,且两者显示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大于满量程的1%。
室外使用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4208—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二氧化硫(SO2)腐蚀(耐久)试验、盐雾试验和温度变化试验后,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发生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视窗部位应明晰干净,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7%LEL;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
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20×10-6(体积分数);
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长霉试验后,可燃气体探测器外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视的明显长霉,清洗后应无损坏,视窗部位应明晰干净,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7%LEL;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
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20×10-6(体积分数);
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7
室外使用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荧光紫外灯老化(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发生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性能应满足4.3.1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7%LEL;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7%量程和120×10-6(体积分数)之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20×10-6(体积分数);
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7%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电磁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试验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性能应满足4.3.1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5%LEL;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5%量程和80×10-6(体积分数)之中的较大值。探测一氧化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80×10-6(体积分数);
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5
使2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分别在下述混合气体环境中工作40min,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可燃气体浓度为1%LEL和氯化氢气体浓度为(10±3)×10-6(体积分数)的混合气体;
可燃气体浓度为1%LEL和二氧化氮气体浓度为(10±3)×10-6(体积分数)的混合气体。
环境干扰后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然后分别测量其报警动作值。两只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均不应大于10%LEL。
测量范围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均不应大于10%量程和
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均不应大于10%量程。
如试验方法中要求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负载和/或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要求时,应保证其工作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并在试验期间保持工作电压稳定。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T16838要求。
按照4.2.1.1的要求检查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的区域控制器设置情况。
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同时与生产安全联锁系统或其他生产过程监控系统连接。按照4.2.1.2的要求检查试样接收生产安全联锁系统或其他生产过程监控系统中泵组、风机等设备的状态信息情况,并按照GB/TXXXX.1附录A的要求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生产安全联锁系统或其他生产过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
使气体探测器发出满足联动控制逻辑的报警信号,同时开始计时,记录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的时间。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在通电状态下,拆下与其连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按照GB16808的要求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按照GB16808的要求检查非故障部位的报警功能。
将拆下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恢复连接,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照GB16808的要求检查报警功能。
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测量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响应时间。
采用总线通讯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将回路内任一点断路,观察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情况。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情况。
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连接,观察并记录浓度输出情况。
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主单元与备用单元的外观、电路板、元器件设置情况及程序版本号。
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同一报警回路中至少两个部位或探测区接上可燃气体探测器,多回路的试样还应至少在另一个回路上按上述要求接上可燃气体探测器,其它回路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并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连接,保持正常通信。
操作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使试样主单元发生故障,检查备用单元转换情况,使主单元恢复正常功能,检查主单元恢复情况,记录试样的状态信息建立时间。
操作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分别使试样的主单元和备用单元发生故障,检查试样的状态指示情况和故障指示情况,测量音响器件的声压级。
操作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试样,使试样的显示器件及其控制电路发生故障,按4.3.3的要求检查试样的功能。
对于低限报警设定值可调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检查低限报警设定值是否可手动查询。
当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观察并记录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间及声、光报警信号的情况。
使系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使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其满量程的20%、30%、40%、50%和60%。试验期间,每个浓度的试验气体应至少保持1min,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及探测器的显示值。
按GB/T16838中相应条款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进行高温温度为(40±2)℃、2个循环周期的交变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
将试样由试验箱内取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至少1h。按照GB15322要求测量试样报警动作值。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以上。将试样受试部分安装于试验箱内,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按照GB/T16838中二氧化硫(SO2)腐蚀(耐久)试验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受试部分进行二氧化硫含量为(25±5)×10-6(体积比)、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为75%±5%、持续时间为21d的腐蚀耐久试验。
取出试样受试部分并将其立即置于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低于50%的试验箱中干燥16h。然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2h后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16838中二氧化硫(SO2)腐蚀(耐久)试验的要求。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以上,将试样受试部分安装于试验箱内,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采用温度为15℃~35℃,盐溶液的质量百分比浓度为(5±1)%的盐雾,持续喷雾2h;
每次喷雾周期结束后,将试样转移到湿热箱中贮存,将工作空间温度调整为(40±2)℃,相对湿度为(93±3)%,贮存22h;
用温度不应超过35℃的流动自来水冲洗试样5min,再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漂洗试样,然后晃动试样或者用气流干燥去掉水滴。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2h后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以上,按照GB/T1683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受试部分进行霉菌孢子接种,试样处理后置于试验箱中,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接种7d后观察对照条的霉菌生长情况,如目视观察不到霉菌生长,应重新从5.6.1.1开始试验。
培养结束后取出试样受试部分,立即进行外观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按照GB/T16838中的规定仅对试样受试部分外表面进行安全清洗后再进行外观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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