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4月27日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20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从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投资融资促进、创新发展、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着手,力求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重要作用。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中国新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罗知教授表示,民营经济已成为支撑湖北发展的关键力量,《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的修订施行,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
民营经济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65.7%,抓民营经济就是抓支点建设。2024年,湖北民营经济增加值3.94万亿元,居全国第六、中部第一,占全省GDP比重65.7%,高于全国60%的平均水平。
2025年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中,我省取得良好成绩,超九成企业认为湖北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环境招牌更亮、吸引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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