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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财社〔2024〕102号-关于调整24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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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财社〔2024〕102号-关于调整24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0-08 07:49      点击次数: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3〕188号),我市印发了《关于提前下达2024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乌财社〔2023〕275号),下达就业补助资金22,732万元,现根据市人社局重新上报的分配方案,对上述文件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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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此次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支出”,各区(县)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明确至项级科目(可对一体化系统中下达的项级科目按照实际进行调整),政府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创业担保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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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乌财预〔2018〕56号)相关要求,对照新的绩效目标表,同步做好绩效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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