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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一热力公司被罚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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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一热力公司被罚36万!


更新时间:2025-07-15 13:07      点击次数: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超过许可月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指挥中心推送问题线索对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2024年第4季度设备比对结果合格。通过调取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你公司2024年11月、12月以及截至2025年1月21日烟气各排放因子总量,发现你公司2024年度11月份NOX月度排放量为2.309t、12月份SO2月度排放量为2.165t、NOX月度排放量为7.253t、2025年1月份(截至现场调查1月21日)NOX月度排放量为3.727t,均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月度排放量。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2025年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自动监测系统截图、排污许可证副本、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佰亿(Y)检字[3782025010]号)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污许可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0裁量的规定,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取值6%-10%,由于你公司最高超标倍数超许可量1.737倍,因此此项取值9%;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的,取值6%-10%,考虑你公司为集中供暖民生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热力供应,但未及时进行总量购买,导致持续超总量排污,因此此项取值9%;超标或排放因子数目2个的,取值6%-10%,你公司SO2、NOX均超总量排放,超总量排放时间长,超许可总量的数量多,因此此项取值9%;配合检查的,取值0%;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取值6%-10%,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时,你公司2月份(截至复查2月24日)NOX排放量仍超过许可月度排放量0.986倍,因此此项取值9%;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最高法定罚款金额上限的36%,即100万元×36%=36万元。鉴于你公司为集中供暖民生企业,收到责改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因此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按日计罚,只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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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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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机关详细说明了调查时间(2025年1月21日)、调查对象(南皮县正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调查依据(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指挥中心推送问题线索),并清晰指出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是“超过许可月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调取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执法机关提供了具体月份(2024年11月、12月及2025年1月截至21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并明确指出这些数据均超出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月度排放量。这些数据为违法行为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通报中提到,在调查时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且2024年第4季度设备比对结果合格。这说明公司的监测设备本身没有问题,但即便设备运行正常,公司仍然超标排放了污染物,这进一步凸显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超过许可月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不仅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执法机关的通报表明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虽然通报中没有直接说明后续的处理措施,但根据一般的环境执法程序,可以预期执法机关将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并可能要求公司采取整改措施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总体而言,这段通报内容详实、证据充分,明确指出了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体现了执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严格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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